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
售业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的意见
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行”)拟与大家人
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大家人寿”)签署《中国民生银
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
业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》(以下简称“《补充协议》”)。2023
年 1 月 31 日,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《关
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
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》,本行已与大家人寿签署《中国民生银行股
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
合作框架协议》。
根据业务发展需要,本行与大家人寿拟签订《补充协议》将金
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2023 年度服务费用上限由 3.50 亿元调整为
定 2024 年度服务费用上限为 12.00 亿元,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
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;拟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
本笔业务纳入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最高授信额度
内统一管理,占用非授信额度。本行股东大会已于 2023 年 6 月 9
日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关联交易的议
案》,同意核定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关联交易额度 600
亿元,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支用限额 310 亿元,存款等非授信类关
联交易额度 290 亿元,额度有效期 2 年。
由于《补充协议》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费用上限的最高
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0.1%但低于 5%,因此,进行该等交易将构成本
行非豁免持续关联交易,根据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
规则》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》,该项关
联交易由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。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及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
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,本行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关联事项后,认为:
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,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
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,审批程序符合有
关法律法规、监管部门要求及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
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》及其他制度规
定,交易公允,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。
独立董事:刘纪鹏、李汉成、解植春
彭雪峰、刘宁宇、曲新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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